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目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以赚取开票费、手续费、介绍费为目的,对外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大小是决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对于无真是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对于有交易的情形下,虚开税款金额是指多开的数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减去其应得的或应抵扣的税额。
       行为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虚假抵扣,其虚开税款数额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虚开的进项税额中较大的一项计算,不合并计算。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导致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形成牵连犯关系,即虚开行为是手段,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时目的,应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0万元以上的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数额标准对本罪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