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年08月18日
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逃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白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嘉垣广场。
诉讼代表人寇永学,男,现年60岁,白银嘉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王荆生,曾用名王京生,男。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因病未能羁押,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万润,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荆生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景忆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寇永学、被告人王荆生及辩护人朱万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采用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手段,逃避缴纳各项税款共计8647112.92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孟欣等人证言、被告人王荆生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无视国法,采用虚假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8647112.92元;被告人王荆生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实施逃税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逃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白银市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和文化路市场改建工程,因该工程由政府监管,公司没有主动权,所以没有缴纳税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一直在向监管小组提出申请交纳税款,但是,监管小组认为,应先将销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印鉴交还后,嘉垣置业公司已经是一个空壳,没有能力缴纳税款。综上,白银嘉垣置业公司不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王荆生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其公司逃税800余万元,其中100余万元应该由其公司承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自主权;公司印鉴交还后,公司账上已经没有钱了,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其没有逃税的故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王荆生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理由是: 1、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两广一市”工程属于白银市旧城区改造工程,市政府于2007年11月15日下发会议纪要,给予“两广一市”改造项目相关税费采取“先征后减”的政策,白银嘉垣置业公司无法确定税费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如何申报。
2、王荆生因客观障碍无法履行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首先,白银市政府下发《会议纪要》,“两广一市”改造工程成立项目建设监管小组,自2004年9月23日,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经营所需印章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使用和专项管理,以保障专款专用,期间,所有款项全部进入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专户,直到2007年2月1日监管小组才将印章交回。其次,白银市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城市信用社会同白银嘉垣置业公司负责项目商铺的营销工作,收益部分先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项目建设监管小组利用优势地位,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签订了明显不公平的《抵债协议》,以低于成本价4900元/平方米(含税)的价格4747.06元/平方米的商用房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并且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促项目财务总监及相关负责人缴纳税款,均以《会议纪要》规定的收益部分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为理由拒绝。
3、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及王荆生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
4、王荆生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荆生,注册资本900万元。该公司地方各税由白银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行业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1、2004年度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92740.47元,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44642.06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48098.41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366.89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税4442.9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6453元,实际申报缴纳3742.84元,少申报缴纳12710.16元。以上各项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8.3%。
2、2005年度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271795.9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025.71元,教育费附加税38153.88元;应申报印花税17700.80元,实际申报缴纳5700元,少申报缴纳12000.80元。以上各项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9.6%。
3、2006年度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4852.8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2639.70元,教育费附加税176845.58元;应申报印花税4302.90元,未申报缴纳。以上各项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
4、2007度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88296.4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80.75元,教育费附加税14648.89元;应申报印花税83.70元,未申报缴纳;该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还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88870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6355.60元,也未申报缴纳。以上各项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
综上,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采用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手段,逃避缴纳各项税款共计8647112.92元。
白银市地税局决定于2008年8月12日起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09年11月26日,向被告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补缴税款8647112.88元,被告单位未补缴税款。
被告人王荆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后又主动归案。
立案后,该公司缴纳税款594711.35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王荆生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8年12月17日。
3、白银地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许可证证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白银区四龙路公园北门广场一层建筑面积1969.9平米房屋被准予预售。
4、关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因“两广一市”项目拖欠税款问题的报告证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对“两广一市”项目的说明及对该公司拖欠税款的原因的说明。
5、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发〔2004〕93号文件证明: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就文化路市场、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同时成立项目建设监管组;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应尽快落实承诺贷款5000万元,并于9月10日前先期注入资金2000万元,后期资金3000万元要保证工程建设需要,按期到位。该项目资金由城市信用社实行封闭管理,全过程监控。具体操作办法由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会同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商铺的营销工作,收益部分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整个工程交付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5月20日。
6、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广场和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及工程建设监控小组的通知证明: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精神,决定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监控小组的情况。
7、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交接协议书证明:2007年2月1日,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两广一市”工程已完工,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将代为保管的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交接的情况。
8、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发〔2007〕195号文件证明:2007年9月19日,召开市长办公会,就“两广一市”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等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形成会议纪要:市房产局免收开发项目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房产评估、交易等有关费用;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属于市、区两级的)先征后返(不含城建维护费和教育附加费);减免和返还资金要确保用于“两广一市”项目硬件的完善上。
9、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抵债协议书证明:乙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的白银市“两广一市”项目向甲方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申请借款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现因乙方“两广一市”项目未能如期竣工验收和销售,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清偿甲方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抵债协议:截至2006年11月25日,乙方欠甲方本金10240万元,利息895.504818万元,欠甲方抵债车辆款92万元,另需支付抵债给甲方的房产后续完善资金170万元,以上共计抵偿金额为113975048.18万元;乙方对“两广一市”项目中的家世界、西广场北楼、南楼及西广场上增加的商铺共计24006.90平方米抵清全部欠款,抵偿单价为4747.595元/平立米。乙方必须配合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对抵偿资产的管理、经营、销售,销售价格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确定,抵偿价格之内的销售税金按国家规定承担。
10、破案报告证明:2009年12月21日,白银市地方税务局向白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逃税一案,该队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立案侦查。于2010年4月28日传唤王荆生。经讯问,王荆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王荆生患有严重糖尿病等疾病,未能羁押,于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1、2004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工程施工合同等会计资料证明:2004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12、2005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预收账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施工协议等会计资料证明:2005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13、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证明:2005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向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均为零申报。
14、2006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施工协议等会计资料证明:2006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15、白银市地方税务纳税申报表证明:2006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向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均为零申报。
16、2007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商铺抵偿工程款协议书等会计资料证明:2007年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
17、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证明:2007年度,除4月份之外的其他月份,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向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均为零申报。
18、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证明:白银市地税局决定于2008年8月12日起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者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19、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他涉税证据材料证明: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3月9日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1)2004年度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共计175618.45元,按税种分: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92740.47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48098.41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366.89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税4442.95元,少申报印花税12710.20元。(2)2005年度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共计1410976.29元。按税种分:应申报营业税1271795.90元,未申报缴纳。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89025.71元、教育费附加税38153.8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700.80元,已申报5700元,少申报缴纳1200.80元。(3)2006年度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共计6488640.99元。按税种分: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894852.81元,未申报缴纳。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412639.70元、教育费附加税176845.58元。应申报印花税4302.90元,未申报缴纳。(4)2007年度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共计571874.19元。按税种分: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88296.45元,未申报缴纳。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34180.75元、教育费附加税14648.8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3.70元,未申报缴纳。该年度该单位取得租金收入288870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4664.40元,未申报缴纳。
2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证明:2009年10月23日,白银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9年10月23日就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案提请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认定,市局稽查局提交的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资料齐全,引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经会议讨论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2004-2007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合计8647112.88元,责令限期补缴。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印花税8413018.58元,处以少缴纳税款一倍的罚款841301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1、白银市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白银市地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明:2009年11月26日,白银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税务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2009年11月26日,白银市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少申报、未申报的营业税7803043.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6213.05元,教育费附加234094.30元,房产税34664.40元,印花税29097.56元,合计8647112.88元以及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该局重点税源行业征收管理分局补缴。当日,白银市地税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室,由苏晓琴签收。
22、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便函证明:根据白银市地税局的要求,2009年11月27日,白银市国家税务局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2004-2007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收入情况进行协查:2004年1-12月无经营收入;2005年1-12月申报收入为零,年度亏损45127095.81元,2005年7月28日预征收企业所得税56133元;2006年1-12月申报收入29133184.12元,年度亏损20302002.13元;2007年1-12月申报收入3112721.67元,年度亏损8300612.35元。
23、行政复议申请书、白银市人民政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证明:2010年1月21日,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不服白银市地税局作出的(2009)4号《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纠正白银市地税局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2010年3月11日,白银市人民政府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认为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应自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补正向白银市地税局纳税的凭证或担保凭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3月11日,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24、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立案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594711.35元,已经上缴国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某言证明:其于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任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全职会计,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该公司兼职会计。白银嘉垣置业公司2004年度至2007年度向税务部门少申报或未申报的税款合计8413018.58元。市政府代建“两广一市”工程,政府没有出资,只是答应在嘉垣步行街建设工程上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并由政府协商向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申请了贷款。2004年底,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就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派出了一个监管组,监管了公司的整个财务工作。到2005年,其就向王荆生提出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王又向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监管组提出申报纳税,监管组向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收益先用于工程建设,其后用于还贷的白银市政府工作纪要,该会议纪要没有提及税款的事。与此同时,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向白银市国税局、白银市地税局、白银市建委提交了减免税的报告。到2007年底,白银市政府对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出台了“先征后返”的政策,所以就有少申报、未申报税款的行为。其所作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上需要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监管组的盖章许可才可申报,所有的纳税申报都经过该监管组的监督。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成立时其任出纳,会计是孟欣,财务主管是王荆生。2008年上半年,白银市地税局到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因会计孟欣在兰州打工,其配合税务局工作人员就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其才知道公司少申报缴纳各项税费8647112.88元。税务机关于2009年11月26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2日又下发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其公司补缴少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下发了处罚少申报的各项税费一倍的罚款。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根据2004年9月2日白银市政府《关于白银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的会议纪要》,以及2004年9月13日白银市城市信用社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广场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监管领导小组的要求,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成立的“两广一市”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于2004年9月接管了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中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王京生、王玉峰私用印章各二枚,甘肃白银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苏晓琴私用印章一枚。接管印章的目的是对该项目的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全过程监控。监管小组主要是审核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是否用于“两广一市”项目。其没有见过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向监管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资金用以缴纳税款的书面材料。经向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罗震夏请示,了解到在2010年1月份,王荆生口头提出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承担抵顶贷款销售房屋所产生的税款,但罗震夏回复王荆生,依据2006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配合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对抵偿资产的管理、经营、销售,销售价格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确定,抵偿价格之内的销售税金按国家规定承担。
4、证人柴某某证言证明: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承建白银市政府“两广一市”工程发放了贷款,并成立了“两广一市”项目监管领导小组,目的是为了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只要是在“两广一市”工程中使用,城市信用社监督组就同意使用。2005年工程有部分完工开始销售时,王荆生没有向其说过上缴国家税款的事,也不存在“两广一市”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不让他上缴国家税款的问题。2006年底,工程全部完工后,监管组的职责已经履行结束,城市信用社发放该项目的全部贷款本息归还完毕。2007年上半年,王荆生说,商业步行街一部分商铺没有销售,想在城市信用社再贷些款,用于缴纳税款,因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没有向他贷款。
5、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白银市城市信用社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承建白银市政府“两广一市”工程发放了贷款,并成立了“两广一市”项目监管领导小组。2006年底,白银嘉垣置业公司以建造的“两广一市”的部分房产抵清了贷款本息。王荆生提过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承担抵偿贷款销售房屋所产生的税款,2006年,因商铺房屋销售出现了问题,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无法按期清收,为了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了抵债协议书。以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两广一市”项目的部分房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价格是包含所有成本价和销售税金的。在抵偿价格之内的销售税金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具体的税率及纳税金额由税务部门认定。
(三)被告人王荆生供述: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在白银市地方税务局登记。2004年至2007年公司少申报营业税7803043.57元、城市维护费建设税546213.05元、房产税34664.40元、印花税29097.56元,共计8413018.58元。2006年其公司给市建设局申请减免文化路市场改造项目相关税费的报告,建设局报请市政府后,到2007年11月份市政府同意减免了部分税款,07年底其公司账上就没有资金了,导致无法上交税款。根据2004年9月2日白银市政府关于白银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的会议纪要,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成立的“两广一市”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于2004年9月接管了该公司的印章。从那时起该公司的财务由项目领导小组监管了。2005年有部分工程完工,其找城市信用社谈缴纳税款的事,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柴瑞忠说收益部分先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税款等后期销售了再说。2006年,因为工程投资很大,资金难以收回,公司有了亏损,最终无法缴纳税款。其认为这其中的近500万元的税款应当由城市信用承担。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白银市建设局《关于“两广一市”改造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请示》,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广场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的会议纪要》、《关于“两广一市”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证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两广一市”工程,白银市政府承诺给一定的优惠,其中包括对税费的减免和先征后返的政策,代征代缴和先征后返的部分不能算到该公司少交的税款之内,还有一部分给信用社抵债的时候是以4700元抵给信用社的,低于市场价4900元,这一部分税款也不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2、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月18日,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向白银市地税局及白银市建设局等部门呈交了“两广一市”改造项目“减免缓”相关税费的报告三份,以证实市政府承诺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被告人因政策原因无法确定公司“两广一市”项目相关税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以及如何申报缴纳。
3、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广场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监管小组《声明》、《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交接协议书》,以证实白银市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在“两广一市”项目中没有任何财权,该公司印章全部交由监管小组监管,该公司因为客观障碍无法履行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4、2006年12月2日,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嘉垣置业签订的《抵债协议》,以证实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以低于成本价4900元的价格4747.06元/平方米,将项目区最好的24000平方米商用房用于抵偿该贷款本息,该部分的纳税法定义务应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承担。
5、嘉垣置业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7日向白银市地税局提交的《未按期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说明》、《关于缴纳拖欠税金计划书》,以证实嘉垣置业公司及被告人王荆生对如何缴纳拖欠税款已经做出计划,也对该项目建设情况、资金运作、销售情况、滞销原因、与城市信用社签订不平等协议的原因、造成税款拖欠的原因以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被告人王荆生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
6、白银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王荆生系投案自首。
辩护人提交的白银市建设局《关于“两广一市”改造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请示》,只能证明白银市建设局曾向白银市政府提出免征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建议,不能证明该请示被白银市政府批复同意;提交的白银市政府《关于金鱼公园西大门、北大门广场及文化路市场改造工程的会议纪要》、《关于“两广一市”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只能证明市政府对“两广一市”改造工程项目工作安排、资金落实、项目资金的管理,以及所建商铺营销收益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和还贷,属于市、区两级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提交的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向白银市地税局、白银市建设局呈交的《关于“两广一市”改造项目“减缓免”相关税费的报告》是该公司单方面提交的请求减免相关税费的报告,不能证明报告已得到白银市地税局、白银市建设局的批准;提交的监管小组《声明》、《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印章交接协议书》只能证明“两广一市”工程建设期间,嘉垣置业公司的相关印章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接管,工程完工后双方交接印章的情况;提交的白银市城市信用社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只能证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以商铺抵偿贷款的情况,并且该协议明确约定抵偿价格之内的销售税金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未约定该部分税金由白银市城市信用社承担,抵债行为也是经营行为,白银嘉垣置业公司作为纳税人,应承担该部分的纳税义务;提交的《未按期缴纳税费的情况说明》、《关于缴纳拖欠税金计划书》是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对拖欠的国家税款如何缴纳作出的单方面安排,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同意。综上,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所提出的待证事实,也不能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荆生没有逃税的故意,不构成逃税罪的主张和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自2004年至2007年度应缴纳各项税款8702885.98元,采取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各项税款共计8647112.92元,占应纳税额的99.4%;被告人王荆生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逃税行为起决定作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荆生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荆生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荆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后又主动归案,其主动归案完全是在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之本质属性;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判阶段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承建白银市“两广一市”工程是旧城区改造工程,白银市政府曾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开发企业属于市、区两级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且立案后,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税款594711.35元,已经上缴国库,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王荆生均辩解,在“两广一市”工程建设过程中,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自主权;公司印鉴交还后,公司账上已经没有钱了,没有能力缴纳税款的问题,经查,证人赵某某、柴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监管小组接管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目的是对该项目的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全过程监控,监管小组主要审核向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是否用于“两广一市”项目,印章接管期间,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向监管领导小组申请专项资金用以缴纳税款;另外,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对经营行为应该依法照章纳税,不能以公司没钱为由不承担纳税义务,进而逃避缴纳税款。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王荆生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荆生辩解,起诉书指控白银嘉垣置业公司逃税800余万元不属实,这800余万元中的100余万元应该由白银嘉垣置业公司承担,剩余部分不应由嘉垣置业公司承担纳税义务,经查,白银市地税局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能够证明白银嘉垣置业公司采用少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8647112.92元,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应就其经营行为依法缴纳。被告人王荆生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荆生辩解,其没有逃税的故意,以及辩护人提出白银嘉垣置业公司不构成逃税罪,经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证明,自2004年至2007年,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少申报或不申报缴纳税款8647112.92元,白银市地税局于2008年8月12日起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9年1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少申报、未申报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补缴,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仍然不缴纳税款,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应纳税款的手段实施了逃税行为,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逃税罪。被告人王荆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荆生的辩护人提出代征代缴和“先征后返”部分的税款不能计算在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少交的税款之内,经查,起诉书中并没有将代征代缴的税款计算在该公司少缴纳的税款之内;“先征后返”部分的税款不能计算在少缴纳的税款之内,经查,白银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对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属于市、区两级的)先征后返(不含城建维护费和教育附加费)的决定,作为开发企业的白银嘉垣置业公司应首先就其经营行为履行纳税义务,申报缴纳税款,然后根据会议纪要返还相应税款,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王荆生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荆生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白银嘉垣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864711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狄生禄代理审判员 杨华代理审判员 雒焕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莲梅